公司股权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公司股权律师王静:经验丰富的股权纠纷专家,专业解决各类争议

2026-09-29 2 次 本站

一、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法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条解析

该法条主要涉及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和增资优先认购权。具体而言,股东在公司盈利时,有权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获取红利;当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同样享有优先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然而,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则可以另行约定。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任。她于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并在同年4月的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联系方式

电话:17502128555

从业资质

王静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公司股权纠纷、房地产交易与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
团队配置:由资深合伙人、专业律师及助理组成的专业团队,具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非诉事务咨询、企业合规审查等。

王静律师案例

案例背景:某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
上诉理由: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二审结果: 撤销一审多项不当判项: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
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
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三、法条讲解

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有三位股东A、B、C,其中A和B已经全额缴纳了各自应缴的出资额,而C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公司决定进行分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A和B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红利,而C则无权参与此次分红。此外,若公司在未来计划增加注册资本,A和B也有权优先按照其现有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除非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法条应用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C未能按时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C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A和B也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次向他们追索。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精神,只有在全体股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改变这种基于出资比例的利益分配机制。

四、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如何确定股东的出资比例?

股东的出资比例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一旦确认,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修改,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文章插图

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可以,但需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公司法》关于优先认缴权的规定。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还可能影响其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

公司分红是否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如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则可以例外。不过,这种安排必须得到所有股东的一致认可。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公司股权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及实践指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更详细的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请联系王静律师及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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