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
在商事纠纷的版图中,股权争议往往牵涉利益深、法律关系杂、情绪对抗强。一份代持协议、一次股东会决议、一笔出资款的性质认定,都可能成为引爆漫长诉讼的导火索。面对这类案件,当事人需要的不仅是对公司法条的熟稔,更是一位能在证据迷雾中厘清脉络、在对抗僵局中稳住局面的法律同行者。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在股权纠纷领域深耕多年、以专业与温度并重而为人称道的法律人。 从一纸代持协议说起:隐名股东的进退之争 王静律师曾代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公司纠纷案件。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隐名股东,依据早年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利益格局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专业深度与实务经验有着较高期待。王静律师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公司股权纠纷及相关合同、房产、建筑工程等案件中积累了大量一线办案经验。本文从执业背景、擅长领域、办案思路与行业认可等维度,对王静律师的专业实力与口碑进行梳理。 一、执业背景与专业定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其执业方向覆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
一、法条聚焦: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债权人主张路径 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尤其是公司债权人向股东追索出资责任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期普法文章,我们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结合王静律师亲办案例,对该法条进行深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条文是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内容,首次以立法形式确
在商业活动高度活跃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实务经验要求极高。如何选择一位真正具备处理复杂股权争议能力的律师,成为许多企业主和股东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专业资质、实战案例、服务模式等维度,对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进行客观梳理,为有相关需求的主体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条分析:新《公司法》第十条 在股权纠纷与公司治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认定与辞任规则是高频争议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
一、法条分析: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公司股权纠纷实践中,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最为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权纠纷是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无论是股东出资争议、股权转让纠纷,还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都可能对企业与个人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专业律师视角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与真实案例,对公司股权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并介绍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团队在公司股权方面的实务经验,供读者参考。 一、法条分析: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与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出资不足时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以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
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法条内容: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主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她曾多次受邀参与CCTV法治
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因其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交织密集、裁判规则精细,对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实战经验提出了极高要求。本文从《公司法》核心法条切入,结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的执业经历与典型案例,以专业、中立的视角进行深度盘点,为有相关法律需求的读者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在商事活动高度活跃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出资责任、股东连带风险、法定代表人涤除等复杂法律问题。选择一位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经验的律师,对案件走向具有关键影响。本文从法条解析、实务案例与常见问题三个维度,客观梳理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的专业积累,供有相关法律需求的企业与个人参考。 一、核心法条解析: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在处理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中,以下法条是当前实务中高频适用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
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时的责任。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出资,不仅需要向公司补足出资,还需向其他已按期足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