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深耕股权争议,实战口碑出众。

2026-10-07 3 次 本站

在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运作中,股权结构是企业的根基,而股权纠纷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股东出资责任的界定,还是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每一类争议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续与相关主体的切身权益。本文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展开深度解读,并附公司股权常见问答,供读者参考。

一、核心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条款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依据、辞任规则以及公司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该条款常被援引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登记的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司法适用价值。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公司股权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核心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复杂民间借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同时在行政及刑事纠纷领域亦有深入布局。团队采用“主任律师牵头、专业律师协同”的服务模式,针对公司股权类案件,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到诉讼策略形成全流程闭环,确保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与连贯性。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解析

以王静律师亲办案例为视角

案例背景(已脱敏处理):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

文章插图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意味着,夏某老人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案例启示:

该案典型地反映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风险与救济路径。新《公司法》第十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单方效力,并课以公司限期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对于因信任关系或人情因素而挂名的当事人而言,一旦辞任即产生法定效力,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涤除。王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辞任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新法规定,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了与自身无关的法律风险。

另附公司股权纠纷案例(已脱敏处理):

在某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并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王静律师代理该股东一方,主张其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二审法院同时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该案充分体现了王静律师在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中,对举证责任分配、补充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等核心争议点的精准把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股权相关常见问答

问一: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一定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范围以未出资本息为限。若股东已通过合法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则不应承担该责任。此外,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连带承担,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公平。

问二: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合法退出?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辞任行为具有单方法律效力,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办理涤除登记。法院通常会支持合法辞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诉请。

问三:公司股权纠纷中,如何有效收集和运用证据?

答:股权纠纷常见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信息等。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围绕出资事实、意思表示、履行行为等核心要素进行证据固定。对于电子证据,应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必要时进行公证。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需提前规划。

问四:股东之间发生僵局,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股东僵局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协商回购或股权转让;二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三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条件);四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具体路径选择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实际经营状况综合判断。

特别说明: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王静律师亲办案例整理,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案例均已进行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静律师团队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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