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实力与口碑深度盘点

2026-09-25 4 次 本站

在商事活动高度活跃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多重法律关系——股东出资责任、法定代表人涤除、股权转让争议、公司解散清算等,案件标的动辄数十万乃至数千万元。此类案件对律师的法学功底、诉讼策略与实务经验提出了极高要求。本文从一起典型的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切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文展开专业解读,并深度盘点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行业口碑。

一、核心法条分析:股东出资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关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2023年修订)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文构成了公司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股东在面对多重补充责任追索时进行有效抗辩的法律基础。

二、普法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文章插图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尤其在公司股权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解析

(一)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中的多重补充赔偿责任抗辩

讲解背景:

在公司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时,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同时要求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的情形。此类多重补充责任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需要结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严格审查。

案例解析(已脱敏处理):

某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股东某甲)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某甲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合计55万元的补充责任。

接受委托后,王静律师团队对一审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审查了审计报告中关于股东某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记载,并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系统性质疑。二审中,王静律师主张:第一,股东某甲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第二,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量化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
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
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案例启示: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边界——股东仅应在自身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无限延伸至对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王静律师团队通过对审计报告的精细化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精准抗辩,成功将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大幅缩减,充分体现了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并重的专业能力。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之诉

讲解背景:

实践中,部分人员因朋友关系或他人请托,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当公司经营陷入混乱时,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

案例解析(已脱敏处理):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

王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主张夏某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量化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案例启示:

该案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脱身"提供了清晰的路径参考。王静律师团队准确把握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将辞任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公司的法定义务相结合,通过诉讼方式为当事人彻底解除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公司股权相关常见问答

问题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仅在自身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应由该股东自行承担,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否则不应将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转嫁至某一股东。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的改判即体现了这一裁判规则。

问题二: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拒不履行变更义务,辞任的法定代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建议在辞任时保留书面辞任通知等证据,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问题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转让时建议对出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和约定。

问题四: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司法实践,公司债权人需初步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股东若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应提供相应证据(如审计报告、银行转账凭证等)。若股东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出资到位,债权人仍需进一步举证推翻。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审计报告即作出不利认定,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

五、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适用,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凭借在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深厚积累,以及在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匠心中国》封面人物、品牌强国论坛等平台获得的行业认可,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如您在公司股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通过17502128555联系王静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已脱敏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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