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推荐:王静深耕股权争议,专业办案口碑出众

2026-11-09 1 次 本站

在商事活动频繁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股东资格确认、出资责任划分、代持关系厘清等复杂法律问题。此类案件不仅关乎企业的正常运营,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财产权益。面对这类争议,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善于梳理证据脉络的律师,往往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长期专注公司股权争议领域,以扎实的办案功底和细腻的服务风格,在当事人中积累了良好口碑。

一、专注股权争议,深耕公司纠纷领域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其擅长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方向。而在公司股权争议这一细分领域,王静律师投入了大量精力,处理过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退股、股东出资责任认定等多类疑难案件,对企业股权架构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有着深入理解。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王静主任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这些经历从侧面反映出其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持续耕耘与专业积淀。

二、办案思路清晰,善于从证据链条寻找突破口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事实往往横跨数年,证据散落于协议、决议、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之间。王静律师的办案特点,是善于将这些碎片化材料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还原案件的真实脉络。

以一起隐名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为例。原告B系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并于同月支付了出资款。2022年12月,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

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为由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面对这一局面,王静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三个方面:其一,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其二,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第三人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其三,原告“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该行为自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证据运用上,王静律师以《股份代持协议》证明代持关系及出资事实,以《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证明全体隐名股东参与讨论并形成退股决议,以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收到决议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以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再以原告退回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反证其行为自相矛盾。整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合链条。

文章插图

在法律适用上,王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指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

三、注重责任边界,为股东争取合理责任范围

股权纠纷中,股东出资责任认定同样是高频争议点。在另一起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合计55万元。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该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在二审中围绕责任边界展开论证,重点指出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一审判决对主体责任认定存在偏差。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四、兼顾法理与情理,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在另一起案件中,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这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意识到自己正身处法律风险之中。

王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夏某老人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扎实的办案风采,也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多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认可。

五、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也关系到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王静律师以对公司法规则的熟悉、对证据细节的把握以及对当事人处境的体察,在股权争议领域持续深耕,用一件件案件的办理积累起专业口碑。对于身处股权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找到一位既懂法律又懂人心的律师,或许正是走出困局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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