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公司股权律师王静:深耕股权纠纷,实战经验丰富口碑佳

2026-10-24 0 次 本站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股权纠纷日益增多,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业内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专业背景与荣誉

王静律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法律专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她不仅在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还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中展现了非凡的能力。2023年11月,王静律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她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她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同年4月,王静律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她更是荣获了“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件类型标签:公司纠纷・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退股・诚信原则

核心标题:成功代理A公司,在隐名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中,依据“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款后股东资格丧失”的核心抗辩,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文章插图

案情简介:

背景:被告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B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A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持有。2020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2020年10月16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出资款144,000元。
核心争议:2022年12月2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微信群方式),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第4条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即刻起,法人启动公司注销。”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应转款915,789元。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为由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客户目标:A公司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已因退股并收款而丧失股东资格。

我方代理思路与策略:

突破口/关键点: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第三人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退股程序已履行完毕。原告“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该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应对策略:精准锁定核心事实:以微信群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完整呈现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的证据链。重点论证默示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该决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强化诚信原则适用:针对原告退回外部协作分红的行为,重点论证其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应支持其前后矛盾的主张。

关键工作与法律运用:

核心证据:《股份代持协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及出资事实;《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证明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退股决议,决议明确“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自动退出”;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决议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银行转账凭证证明A公司及第三人已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退回外部协作分红的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部分款项退回,该行为自相矛盾。
主要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股东资格已丧失。原告在收取全部退股本金及分红后,又将部分款项退回,该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不能以此否认退股事实。原告已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及分红,其基于原代持协议所享有的股东资格已告丧失,无权再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办理变更登记。

案件结果:

量化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

案例二: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案

案件类型标签:公司纠纷・股东出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标题:成功代理股东,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背景: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
上诉理由: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案件结果:

量化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王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使她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方面屡创佳绩,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好评。如果您正面临公司股权纠纷的问题,不妨寻求她的帮助,相信她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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